概要:公司关门被吊销人去楼空,公司办了注销手续主体消失,碰到老赖这样躲债,债权人该怎么办?别担心,懂法还有办法!
俗话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把公司比喻成庙,公司的股东、老板比喻成和尚的话,有经商、讨债经验的人和法律界人士,往往认为其实“庙”更不可靠!
向个人追债,只要有证据、不过时效,就不存在免责的问题。但向公司追债,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一旦公司资不抵债导致破产,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全部保障,债权照样也没了。
很多老赖专门利用《公司法》中公司的独立人格的相关规定来躲债,比如欠债后关门跑路,但工商注册不做任何处理,让债权人查得到公司、找不到公司。甚至直接办理注销手续,从主体上把公司弄没了!
这些方法是不是真的能让老赖们成功逃债呢?杨律师要说,未必!先来看个案例。
案例:公司注销未依法清算,股东对公司债务担责
【基本案情】
吴某和陶某系原S有限公司股东。因生产经营需要,S公司从B公司借款400万元,约定年息12%。借款到期后,未如期归还。
在此期间,S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为代其他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被法院强制执行其资产235万元以偿还银行贷款。被执行后,S公司遂以公司资产被执行完毕,无法经营为由,向工商部门提出公司注销登记申请,并于申请表中注明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如有债务,由郑郁青、陶修明承担”。并在报纸上做了登报声明。之后,工商部门核准注销了S公司。但自公司决定解散至工商部门核准注销期间,S公司并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工商部门亦未审查。
S公司注销后,B公司诉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要求S公司还借款本息。诉讼中因发现S公司注销,法院将被告变更为吴某和陶某。
二被告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S公司已在没有资产后注销,其作为公司股东只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不应对原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在诉讼期间,二被告以账册丢失为由,拒不提供公司财务账簿及资产状况。
【审理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对公司进行清算。S公司决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而不进行清算,可以推定原公司财产已由股东接收,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应由股东在接收原S公司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
鉴于其不提供公司账册,无法判断其占有资产的形态和具体数额。但从举证责任分析,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据此,可以推定郑郁青、陶修明接收的资产大于或等于债权,应就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杨文战律师点评:利用公司吊销不注销,让债权人在工商登记中找得到公司,在现实生活中找不到公司。或者干脆注销公司让债权人什么都找不到,来达到逃债的目的的现象不少,很多债权人发现公司人去楼空或者被注销,也就认倒霉了。
但是法律真的给老赖留了那么大的漏洞吗?当然不是,法律对这种非法逃债行为还是有制约措施的,当然,前提是法律给的权利债权人得知道并且积极行使才行!
《公司法》第180条、183条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同时《公司法》第184条至188条规定了清算组应负担清理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公司资产、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并负责处理债权债务,进行注销等手续。
另外,《最高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也对未依法清算的情况下,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20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公司,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应依法进行清算,对公司资产和债务进行登记、清理,通知债权人并对债务进行清偿。如果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则应依法申请破产。
如果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则应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公司被吊销或因其它原因解散后,股东未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造成公司资产流失,应在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责任。
2、公司股东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公司资产、账册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资产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公司股东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导致无法清算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公司未正常清算,股东或第三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签署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主张股东或第三人清偿债务。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杨文战律师提醒债权人:当债务人为公司时,如果该公司人去楼空,不再经营后,被吊销但未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可要求该公司进行清算,如果该公司因无法提供相关资产清单、账目等导致无法清算,则可要求相关股东承担责任;当发现债务人公司注销时,不要以为公司没了责任也没了,应详细了解该公司注销手续,如果该公司有未依法进行清算,或者隐瞒了债务进行清算等情况,仍有机会追究相关股东的责任;且确有很多小公司在注销时,未清算但明确向工商部门承诺对公司债务负责,这种情况也是可以直接追究股东责任的。
另外提醒一点,股东是当然的清算组成员,但依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正当清算承担责任的主体还可能包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当然这一主张是需要相关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