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人。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4、5、6项材料,需要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