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申请破产的条件有哪些
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
1、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3、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二、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三、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有哪些
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在这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只规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破产原因的事实构成只有一项。
四、什么是清算过程中的资不抵债?
资不抵债,是符合企业破产原因的通俗说法。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资不抵债”指的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社会组织的债务跟企业一样,包括职工工资、税款、应付款项等各种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还补充了几种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是仍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例如: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的。
02、规范资不抵债清偿顺序的安排
社会组织“资不抵债”时,容易造成债权人争夺社会组织资产的不公平情形。比如,某社会组织名下资产现金50万元,该社会组织对外有两笔债务,其一是拖欠员工工资20万元,其二是该社会组织曾向其实际控制人个人借款50万元到期未还。
如果实际控制人将该社会组织资产全部用于偿还欠自己的50万元借款,该社会组织将无力偿还拖欠的员工工资。因此,为了保护弱势、特殊类型的债权人利益,避免强势债权人“合法地”侵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有必要对社会组织“资不抵债”时的债务清偿顺序进行规范。
实际上,上述问题《企业破产法》中已经有可以借鉴的解决方案。如果上述问题发生在公司当中,公司员工可以立即申请公司破产清算,由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撤销公司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对实际控制人的个别清偿行为,把50万元拿回公司。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清偿顺序,职工工资的清偿顺序优先于属于普通债权的借款,公司员工的权益将得到充分保障。所以当社会组织清算过程中出现资不抵债情况的时候,应当规范债务的清偿程序,保护弱势、特殊类型的债权人。
此外,鉴于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财产属性为社会的公共财产,其收入来源包括社会捐赠收入,那么对于捐赠人而言,其捐赠的财产应当用于慈善活动支出和开展慈善活动必然发生的管理费用,而非用于偿还社会组织的其他债务,那么在清算的时候,也得保护捐赠人的权益,保证捐赠目的的实现。
03、清算时资不抵债是否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的适用对象是“企业法人”,即营利法人,而该法第135条为其他组织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留了个口子。目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可适用《企业破产法》的主体类型主要有公司、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些主体都具有营利性的特征,而对于非营利组织,在适用破产法方面存在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