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公司清算周期在多长的周期内完成,没有明确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清理办法》曾对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清算周期有过具体要求,该办法对外资企业的清算周期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并对周期作了明确规定:
第5条: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
第6条: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距清算期限届满15日前,向企业审批机关提出延长清算期限的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
对于内资企业,实践中,因无明确期限限制而故意拖延清算,或者怠于及时完成清算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并不少见,海口地方往往会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为内资企业设定清算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