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二、子项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
三、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四、设定依据: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五、受理单位: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受理范围:保税区监管辖区
七、申请条件:
1、全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
3、联营企业;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5、私营企业;
6、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八、申请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及附表
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九、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海南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请名称登记。
申请名称登记有关要求可参考本指南中的“名称登记”模块。
2、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
3、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以下方式申请登记注册:
①网上申报(推荐):通过天津市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网址:qydj.scjg.tj.gov.cn)申请登记。上报后经登记人员审核通过后,可自行选择“电子签名”或“窗口办理”的方式进行登记。其中,选择“电子签名”(即全程电子化方式)的,申请人无需到登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纸质原件或复印件;选择“窗口办理”的,申请人自行打印并按现场窗口申报规范要求完善该登记材料提交到登记窗口。
备注:由于系统开发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人无法选择电子签名的,可在网上初审通过后,直接选择“窗口办理”进行现场申报。
②现场窗口申报:申请人按《文件清单》将所需资料准备齐全后,交至登记窗口进行现场申报。
4、登记人员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领取纸质(电子)营业执照。
十、办理结果:
出具营业执照
十一、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二、办理地点:
天津空港投资服务中心(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C区1楼行政许可中心大厅。(备注:可受理我辖区内空港、海港、临港等各片区市场主体登记业务)
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渤海十二南路临港商务大厦一楼行政许可中心大厅。(备注:目前仅受理临港片区市场主体登记业务)
十三、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现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