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小微公司要注销,但是还有一笔无法支付的其他应付款,如果转营业外收入,还可以享受政策优惠吗?还是按照25%交纳所得税呢?
答:首先弄清楚这笔应付款转到营业外收入时,是否是在去税务局申请办理结算前?是属于正常营业期还是结算期?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因陷入僵局时解散或者因违法被强制解散时,公司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期间”应填报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所以结算期内开始时间应该是公司向负责税务局申请了结算办理备案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这是说,在终止经营当年,在注销之前有一段时间是正常经营期间,这期间的经营所得可根据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汇算清缴。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是指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了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对年应缴税收入额超出一百万元但不超 过三百万元的一部分,减征50%记入应缴税收入额,按20%的征收率交纳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所以小微企业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是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政策优惠的。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